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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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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住宿条款

/ 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公认的习惯。
  •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应对特别约定时,尽管有前款规定,该特别约定将优先适用。
住宿合同申请
第二条
  • 1. 希望与本酒店签订住宿合同的人,需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的姓名、地址、年龄、性别、国籍及职业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 (4) 未满18岁的人单独住宿时,需要提交监护人的签名同意书。
    • (5) 15岁以下的客人需要有监护人陪同
  • 2. 申请住宿的人在酒店要求提交包含住宿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的住宿者名册时,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也应立即提交。
  • 3. 本酒店可能会在预定入住日前的任意一天,致电客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确认预订。
  • 4.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超过前项第2号所述的住宿日期,酒店将视该请求为在提出时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是,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酒店方面已接受,或者本酒店证明未接受时,则不受此限制。
  • 2. 如果本酒店在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了错误的住宿费用,或者通过电话提供了错误的住宿费用,并且基于该住宿费用申请了住宿合同,并且本酒店已予以承诺,则在该费用与前后日期的住宿费用相比显著低廉的情况下,除非对该费用的“限定”、“特别”、“促销”等低廉原因进行了说明或通知,否则将视为民法上的错误承诺,住宿合同将无效,并将及时通知您。
  • 3. 根据第1项的规定,当住宿合同成立时,您需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的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 4. 申请金首先用于抵扣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发生适用第6条和第17条规定的情况,则按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抵扣,若有余额,则在根据第11条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
  • 5. 如果您未能在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三项的申请金,则住宿合同将失效。但前提是,酒店已通知客人申请金的支付截止日期。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条款
第4条
  • 1. 尽管有前条第3项的规定,本酒店可能会同意不要求在合同成立后支付该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3项的申请金,并且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同意前项的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 (1) 住宿申请未按照本条款进行。
  • (2) 由于满房,客房没有空余。
  • (3) 当被认为有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试图住宿的人。
  • (4) 当试图入住的人在本酒店内提出没有合理理由的投诉或要求等,被认为可能会扰乱本酒店内的平静秩序时。
  • (5) 当被认为符合以下条件时,想要住宿的人。
    • 一 根据《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于1992年3月1日施行)规定的指定暴力团及指定暴力团员等(以下称为“暴力团”及“暴力团员”)或其相关人员、暴力团准构成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情况。
    • 当法人或其他团体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其商业活动时。
    • 法人中有暴力团成员的董事。
    • 反社会组织、反社会组织成员及其相关人员。
  • (6) 当试图入住的客人对其他入住客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7) 当试图入住的人明显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8) 试图入住的客人在住宿期间因高声喧哗、吵闹、歌舞、音乐等行为对其他住客造成困扰时。
  • (9) 当被认为明显没有支付能力的住宿者。
  • (10) 当被认为行为可疑的住宿者。
  • (11) 在住宿期间发生暴力要求行为,或者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12)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13) 如果试图入住的客人醉得厉害,可能会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或者当住客对其他住客的言行造成严重困扰时。
  • (14) 申请住宿的人在隐瞒自己商业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申请。
住宿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 1. 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 2. 本酒店在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下(根据第3条第3款的规定,本酒店要求支付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并在该支付之前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根据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不过,在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在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本酒店告知客人关于违约金支付义务时,才适用该特别约定。
  • 3. 本酒店在客人未在住宿当天24:00之前联系的情况下,可能会视为客人已解除住宿合同。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 1.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 (1) 当宿客被认为有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被认为已进行该行为时。
    • (2) 当客人提出无合理理由的投诉或要求,干扰本酒店的安宁秩序时。
    • (3) 当被认定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宿客人
      • 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构成成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当法人或其他团体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其商业活动时。
      • 法人中有暴力团成员的董事。
    • (4) 当住宿客人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5) 当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6) 当住宿期间发生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7)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8) 当被认为是醉酒者等,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显著困扰时。或者当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做出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9) 在规定场所以外吸烟、对消防设备等进行恶作剧,以及不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时。
    • (10) 在住宿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现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况。
    • (11) 申请住宿的人未能立即响应本酒店的请求。
  • 2. 当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如果解除事由是根据前项第7号,则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将予以退款。其他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将作为违约金收取,不予退款。
入住登记
第8条
  • 1. 住客需在入住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 (2) 对于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 (3) 确认护照并复印
    • (4) 出发日期及出发预计时间
    •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2. 当客人希望以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货币支付第11条的费用时,需在前述登记时提前出示这些支付方式。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的客房时间为下午3点到次日早上11点。不过,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 2. 本酒店可以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接受超出上述时间的客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
    • (1) 退房时间延迟至下午1点,每延迟1小时需支付1,500日元(含税)
    • (2) 下午1点以后,除了前述的附加费用外,还需支付退房日的每间每晚住宿费用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入住客需遵守本酒店内本条款所规定的“使用规则”。

费用支付
第11条
  •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照附表1所列的内容进行。
  • 2. 前述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通过日本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替代方式,在客人办理入住时或本酒店要求时,在前台进行。
  • 3. 本酒店提供客房并可供客人使用后,即使客人选择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2条
  •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其不履行而对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将赔偿该损害。但如果该损害不是由于本酒店的过错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 2. 本酒店对住宿的责任在客人于酒店前台完成住宿登记时开始,并在客人退房时结束。
  • 3. 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万一发生火灾等情况。
无法提供已订房间时的处理方式
第13条
  • 1. 本酒店在无法提供已预订的客房时,将在获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条件相同的住宿设施。
  • 2. 本酒店在不影响前项规定的情况下,如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将用于抵扣损害赔偿金额。但如果因酒店无过错而无法提供客房,则不支付赔偿金。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4条
  • 1. 我们不接受现金、贵重物品、美术品、古董、易碎物品、液体和生鲜食品等物品的寄存。
  • 2. 对于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如发生损失、遗失、损坏等损害,除非是不可抗力的情况,否则本酒店将对此损害进行赔偿。但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确物品的种类及价值,而住宿客人未能提供,则本酒店将以30000日元(含税)为限进行赔偿。
  • 3. 客人携带到本酒店的物品、贵重物品以及现金,如果没有在前台寄存,因本酒店的责任导致的灭失、遗失、损坏等损害发生时,本酒店将对此损害进行赔偿。但对于客人事先未明确告知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非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金额以30000日元(含税)为限。
  • 4. 住宿客人寄存于前台的行李的损伤和凹陷不在保障范围内。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5条
  •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本酒店,只有在本酒店事先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负责保管,并在客人办理入住时交给前台。
  • 2. 如果客人在退房后遗忘了行李或随身物品在本酒店,且其所有者被确认时,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求其指示。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则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现金及贵重物品:在发现日后7天内保存在本酒店,之后将交给最近的警察局。
  •  (2) 生鲜食品类:无论价格或保质期等,发现当天立即处理。
  •  (3) 其他物品:发现后将在本酒店保存14天,之后将进行处理。
  • 3. 本酒店对于遗忘的行李或随身物品,将根据其内容物的性质进行适当处理,可以自行确认其内容,并在必要时进行归还给所有者或按照前项进行处理,住宿客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 4. 在第1项和第2项的情况下,酒店对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应根据前条第1项的规定和前项的情况下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
停车责任
第16条

如果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停车位,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如果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7条
  • 1. 如果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 2. 住宿客人应及时向本酒店提出,如果他们意识到提供的住宿服务与住宿合同的内容不符,以便顺利接受基于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务。
  • 3. 本酒店内(指定吸烟区除外)全面禁烟,因此如果在客房内或酒店内发现吸烟,将根据附表第3收取因吸烟造成的客房清洁费及客房销售停止的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
第18条

在本酒店内使用计算机通信时,需由客人自行承担责任。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期间,如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造成用户任何损失的情况下,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如因客人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时的行为被本公司判断为不当,导致本酒店及第三方遭受损害,客人需对此损害进行赔偿。

拒绝继续使用
第19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 (1) 当酒店发生不当行为时,或者被认为有进行不当行为的可能时。
  • (2) 违反本条款时(包括酒店判断可能会违反的情况)。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第20条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争议适用日本法律,并以东京简易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附表第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1条第1项相关)
  明细
入住者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住宿套餐费用)+消费税
附加费用 ②附加饮食、其他使用费用+消费税
税费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税以外的各种税(住宿税和入浴税等)
备注
基本住宿费用根据本酒店网站等上公布的价格。
没有儿童收费标准。
附表第2(第6条第2项相关)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不住宿 当天 前天 9天前 20天前
10人以下 100% 100% 20% 0% 0%
11人~99人 100% 100% 80% 20% 10%
超过100名 ※另行契约

(注)※对于100人以上的团体,将另行签订合同。
1. 违约金比例是基本住宿费用的百分比。
2. 如果缩短连住预订天数或减少住宿人数,且该缩短符合违约期的条件,将根据违约金适用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3. 特别计划和预付计划另有规定。

附表第3(第17条第3项相关)
因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清洁费 每个房间2万日元(含税)
因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客房停用费用 客房售罄天数×2万日元(含税)

(注) 客房停售天数将根据本酒店的判断,实际停止销售的天数。但上限为10天。

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客人安全舒适地使用本酒店,依据住宿条款第10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恳请您予以配合。如果您未能遵守这些使用规则,我们将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第1项,不得不拒绝您在本酒店的住宿及使用酒店内设施,并可能要求您承担本酒店因此遭受的损失,敬请特别留意。
■关于您需要注意的安全和防灾事项
  • (1) 在您入住期间,离开房间时请确认门锁(本酒店为自动锁门)。在您在房间内,特别是睡觉时,请务必锁上门内锁和门钩。
  • (2) 客房的疏散路线图已显示在每个客房门的内侧,请确认。
  • (3) 当有访客来访时,请不要随意开门,可以在挂上门钩的情况下开门,或使用门镜确认。万一访客被怀疑为可疑人员,请立即联系前台。
  • 请勿在客房内与来访者会面。
  • 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 (6) 18岁以下的客人单独入住时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名的同意书。
  •             

  • (7) 15岁以下的客人需要有监护人陪同
  • (8)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发热器具,如取暖器、炊具及酒店指定以外的电熨斗等电器。
  • (9) 客房和大堂内禁止吸烟。请勿在馆外指定场所以外吸烟。
  • (10) 请不要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如烟花、香、线香、蜡烛等,以及气味浓烈的物品。
■关于贵重物品

请使用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关于付款

不接受飞机、火车、观光巴士等的票价、出租车费、邮票费、行李寄送等的垫付。

■本酒店内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 (1) 动物等宠物类。(不包括辅助犬)
    请提前告知我们您将携带辅助犬来馆。
  • (2) 有毒物质、有害有毒化学剂、散发强烈恶臭和烟雾的物品。
  • (3) 枪械、刀剑类、赌博用具等犯罪组成物品,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
  • (4) 火药、挥发油等,爆炸、着火、易燃物。
  • (5) 发出噪音的物品。
  • (6) 其他被认定为威胁其他住宿客人安全的物品
■本酒店内禁止以下行为。
  • (1) 赌博等扰乱风纪的行为等触犯刑罚法令的行为。
  • (2) 政治活动、选举活动、宗教活动的行为。
  • (3) 物品销售、宣传广告、捐赠、签名等行为。
  • (4) 未经许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拍摄和录音等行为,包括使用相机、摄像机等各种设备。
  • (5) 在餐厅内携带和饮用食品的行为。
  • (6) 将食材带入餐厅并要求员工进行烹饪的行为。(不论收费与否)
  • (7) 在设施内进行喧闹的言行,或其他对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的行为。
  • (8) 房间内配备的房间服和拖鞋不得在客房外使用。
  • 请不要在馆内从外部订购外卖。
  • (10) 其他妨碍本酒店内安全和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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