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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茵娜酒店 拉古纳天博斯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 1.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确立的惯例。
  • 2.当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不论前款规定,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住宿合同申请

第二条

  • 1.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申报或提交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 (4) 如果入住允许携带宠物的客房,需提交本酒店规定的住宿同意书及随行宠物过去一年内的疫苗接种证明(狂犬病及混合疫苗(3种以上)两项)的复印件
    •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2. 仅18岁以下人士住宿时,需提交监护人同意书。
  • 3.即使是18岁,如果仅有高中生住宿,也需提交监护人的同意书。
  • 4.前两项的同意书,每位住宿者需提交一份。
  • 5. 拒绝仅15岁以下人员住宿,须有监护人陪同。
  • 6.申请住宿的人士,在本酒店要求提交记载有住宿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的住宿者名册时,即使住宿合同已成立,也应立即提交。
  • 7.本酒店可能会在预定住宿日前的任意一天,致电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住宿客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预订确认。
  • 8.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超过原定住宿日期的请求,本酒店将视该请求提出时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承认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本酒店证明未承认的情况除外。
  • 2.关于允许携带宠物的客房,如果未能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本酒店规定的住宿同意书及指定的疫苗接种证明书,本酒店可能不会接受申请。
  • 3.即使本酒店在互联网网站上显示了错误的住宿费用,或通过电话等方式提供了错误的住宿费用信息,且基于该住宿费用提出了住宿合同申请并被本酒店接受,但如果该费用相比前后日期的住宿费用明显低廉,且未对该费用的低廉理由如“限定”“特别”“促销”等进行标示或说明,本酒店有权使该住宿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将会尽快通知您该事项。
  • 4.住宿合同成立时,您须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金额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
  • 5.申请金首先用于抵扣住宿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在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依次用于抵扣违约金及赔偿金。如有余额,将在第12条费用支付时退还。
  • 6.如果未能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申请金,住宿合同将失去效力。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时已通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条款

第4条

  • 1.尽管有前条第4款的规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可能同意不要求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2.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申请金,或者未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同意前款的特别条款。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 (2) 因客房已满无空余时。
  • (3) 当试图入住的客人被认定可能会在住宿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 (4) 当试图入住的客人在本酒店内无合理理由提出投诉、要求等,且被认定可能扰乱本酒店内的平静秩序时。
  • (5) 当试图入住的客人被认定为黑帮、黑帮成员、准黑帮成员、黑帮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6) 当试图入住的客人对其他入住客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7) 当本酒店判断随行宠物因攻击、咬咬、追逐、无谓吠叫等行为可能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时。
  • (8) 根据法律或公共指导方针等,明确发现患有作为住宿设施需要应对的传染病等时。
  • (9) 陪同的宠物可能感染传染病时。
  • (10) 关于住宿时,若对本酒店或员工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或因实施该行为而负担过重,反复提出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要求。但因残障而要求消除社会障碍及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正当要求除外。
  • (11)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12) 当拟入住者处于醉酒状态等,且被认定可能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困扰时。
  • (13) 申请住宿者隐瞒其商业目的进行申请时。
  • (14) 其他情况下,根据旅馆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共指导方针,本酒店基于客观事实判断存在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正当理由时。

住宿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 1. 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 2. 本酒店在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下,将按照附表第2所列内容收取违约金。
  • 3. 本酒店如遇客人未联系且在住宿当日晚上10点(如事先明确了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超过2小时后)仍未到达的情况,可视为客人已解除该住宿合同,并进行相应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 1.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 (1) 当存在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的可能性,或被认定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 (2) 在本酒店内提出无合理理由的投诉、要求等,被认定为扰乱本酒店内的平静秩序时。
    • (3) 被认定为黑社会、黑社会成员、准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4) 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5) 当酒店判断随行宠物因攻击、咬人、追逐、无谓吠叫等行为可能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时。
    • (6) 根据法律或公共指导方针等,明确患有作为住宿设施需要应对的传染病等时。
    • (7) 伴随的宠物可能感染传染病时。
    • (8) 关于住宿时,对本酒店或员工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或因实施该行为而负担过重,反复提出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要求。但因残障而要求消除社会障碍及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正当要求除外。
    • (9)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10) 因醉酒状态等,被认为可能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困扰,或有重大困扰行为时。
    • (11) 在指定场所以外吸烟、恶作剧消防设备等,或不遵守本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规则”禁止事项时。
    • (12) 住宿合同成立后,发现符合第5条各项规定时。
    • (13) 未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立即响应本酒店提出的必要事项提交请求时。
    • (14) 试图将宠物带入本酒店指定的允许携带宠物客房以外的客房时。
    • (15) 携带宠物的住宿客人违反本酒店狗狗房使用规定时。
  • 2. 当酒店根据前款解除住宿合同时,若解除事由为前款第9项,酒店将退还住宿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 3. 除前款规定的解除事由外的其他解除情况,对于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也将作为违约金收取,不予退还。

入住登记

第8条

  • 入住客人在入住当天需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联系方式
    • (2) 外国人须填写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 1.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0点。
  • 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和离开日外,可全天使用。
延长时间 费用
上午10点~上午11点 1,500日元
上午11点~中午12点 3,000日元
中午12点~下午1点 4,500日元
下午1点以后 1晚住宿费用

※延长使用可能因当天客房状况等原因无法受理。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入住客需遵守本酒店内本条款所规定的“使用规则”。

设施介绍

第11条

  • 1.关于本酒店内各类设施等的营业时间、使用方法及其他相关说明,请确认客房指南。
  • 2.设施的营业时间等,在必要且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能会临时变更。

费用支付

第12条

  • 1. 住宿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按照附表第1所列。
  • 2.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在办理入住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于前台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进行。
  • 3.即使本酒店已向住宿客提供客房并可使用,住宿客自愿未入住的情况下,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过程中,或因未履行上述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将赔偿该损害。 但若该损害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的原因所致,则不在此限。
  • 2.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情况。

无法提供已订房间时的处理方式

第14条

  • 1.本酒店在无法提供已预订的客房时,将在获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条件相同的住宿设施。
  • 2.如果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将计入损害赔偿额。但如果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酒店的责任,则不支付赔偿金。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5条

  • 1.本酒店原则上不在前台保管住宿客人的物品等。但如因特殊情况本酒店代为保管了住宿客人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若该等物品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
  • 2.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示种类及价值,而住宿客未进行明示时,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赔偿其损失。
  • 3.对于客户自行管理和保管的物品等,如因本酒店的责任原因导致损害发生,将赔偿该损害。但对于事先未明示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非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限额为5万日元。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 1.本酒店原则上不接受或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预先寄存。但在特殊情况下,且经本酒店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会保管住宿前到达的行李。
  • 2.退房后如果遗留了行李或随身物品且确认了所有者,将联系所有者并征求指示。
  • 3.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将包括发现日内保管7天,之后送交最近的警察局。

停车责任

第17条

当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本酒店仅提供停车位,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若因本酒店在停车场管理中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 1.如果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 2.住宿客人为了顺利接受基于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务,如果发现所提供的住宿服务与合同内容不符,请及时向本酒店提出。
  • 3.如果确认在客房内吸烟,将收取附表第3所列的客房停用费用。

拒绝继续使用

第19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拒绝继续使用。

  • (1) 当本酒店存在不良行为,或被认定有可能实施该行为时。
  • (2) 当您违反本条款或使用规则,或本酒店判断您可能违反时。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第20条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关于住宿合同的争议,以日本法为准据法,并以丰桥简易法院或名古屋地方裁判所为专属管辖法院。

附表第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明细
入住者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及房费+早餐等饮食费)
附加费用 ②追加饮食(不包括①中包含的项目)
其他费用 ③客房服务费等、税金、消费税
备注
(1)税金为内含税。
基本住宿费用根据我们酒店网站等上公布的价格。
没有儿童收费标准。
附表第2(第6条第2项相关)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最多10人 团体11~50名 团体51~99名 团体100名以上
不住宿 100% 100% 100% 另行个别咨询
当天 80% 100% 100%
前天 50% 80% 80%
2天前~7天前 20% 50% 50%
8天前~14天前 10% 30% 50%
15天前~30天前 10% 30%
31天前~60天前 20%

(注)
1.%是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2.如果合同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收取1天(首日)的违约金。
3.在团体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时,如特别另行签订住宿合同并明确记载违约金合同,则应遵照另行签订的合同执行。

附表第3(第18条第3项相关)
因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客房停用费用  住宿费用×客房停用天数

(注)
1.住宿费用以发生该事由时该客房的销售价格为准。
2.客房停用天数为实际无法销售的天数。但上限为10天。

使用规则

海茵娜酒店 拉古纳天宝斯为了让客人安全且舒适地使用,依据住宿约款第10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使用规则,我们可能不得不根据住宿约款第7条拒绝您入住及使用酒店内设施。另请您预先谅解,您可能需要承担本酒店因此遭受的损失。

■请遵守的安全与防灾事项

  • (1)入住期间,离开房间时请确认已锁门。本酒店为自动锁门。入住期间,尤其是睡觉时,请使用门内锁和门钩。
  • (2)客房内侧的每扇门上都标有疏散路线图,请确认。
  • (3)如有访客来访,请勿轻易开门,应在门钩挂着的情况下开门,或通过猫眼确认。如发现可疑人员,请立即联系前台。
  • (4)请避免在客房内与来访者会面。
  • (5)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取暖用、炊事用等发热器具以及非酒店指定的熨斗等电器设备。
  • (6)包括客房、大堂、餐厅等在内,馆内全面禁烟。馆外请使用指定的吸烟区。
  • (7)请勿使用烟花、线香、蜡烛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关于贵重物品

请使用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保管现金和贵重物品。

■关于遗失物品

遗失物品,除非另有特别指定,将自发现日起保管7天,之后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关于付款

我们拒绝代付飞机、火车、观光巴士等的车票费用、出租车费、邮票费用以及行李寄送费用等。

■禁止携带入本酒店设施的物品

  • (1)动物等宠物类(辅助犬及已签订使用狗房住宿合同且本酒店认可的犬只除外)
  • (2) 毒剧物、有害・有毒化学剂、散发严重恶臭・烟雾的物品
  • (3) 枪炮刀剑类、赌博用具等犯罪工具、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
  • (4) 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物品
  • (5) 产生噪音的物品

■本酒店设施内禁止的行为

  • (1) 赌博及其他扰乱风纪的行为、触犯刑罚法律的行为
  • (2) 政治活动、选举活动、宗教活动
  • (3) 物品销售、宣传广告等行为
  • (4) 未经许可以营业为目的进行的摄像、录像等拍摄及录音等行为
  • (5) 携带饮食物进入餐厅及饮食
  • (6) 携带食材进入餐厅及请求员工烹饪
  • (7) 在设施内的喧闹行为及其他给他人带来困扰或不快的行为
  • (8) 在客房外使用客房内配备的睡衣和拖鞋
  • (9) 其他妨碍本酒店内安全及卫生的行为

■携带宠物犬入住狗狗房时

  • (1) 必须同意《狗狗房使用规则》并提交疫苗接种证明。
  • (2)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将无法接受您的预订。
  • (3) 请注意训练、厕所处理、无谓吠叫等,避免给其他客人带来困扰。
  • (4) 外出时请务必为宠物犬佩戴牵引绳。
  • (5) 请为您的宠物犬穿戴尿裤。
  • (6) 请您自行准备狗狗的食物。
  • (7) 请不要让您的狗狗使用酒店的床、被褥、枕头、被子、床单及其他酒店提供的寝具。
  • (8) 请您自行准备狗狗使用的物品。
  • (9) 如果在房间或馆内设施发生大小便失禁、污损、破损等情况,可能会收取清洁费、修理费等实际费用。
  • (10) 不允许携带宠物进入公共空间及餐厅场所。
  • (11) 本方案包含1只宠物(限小型犬)的设施使用费。
  • (12) 根据方案,可能需要另外购买狗狗的入园券。
  • (13) 如果携带第二只宠物,将额外收取3,000日元的设施使用费。
  • (14) 可携带的爱犬最多为2只。
  • (12) 关于设施内的纠纷、事故等,如非因本酒店应负责任的原因,本酒店概不负责。


  • 2026-09-1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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