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 1.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所締結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應依本條款的規定進行,對於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則依法律或一般確立的慣例處理。
- 2. 當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應允特約時,儘管有前項的規定,該特約將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的申請
第二條
- 1. 希望與本酒店簽訂住宿合約者,需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
- (1) 住宿者的姓名、地址、年齡、性別、國籍及職業
-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別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用計算)
- (4) 若未滿18歲的客人單獨住宿,需提交監護人簽名的同意書。
- (5) 15歲以下的客人入住時需有監護人陪同
- (6)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2. 申請住宿的人在本飯店要求提交記載住宿者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的住宿者名冊時,即使在住宿契約成立後,也應立即提交。
- 3. 本飯店可能會在預定住宿日前的任意一天,致電給住宿客人確認預訂。
- 4. 住宿客若在住宿期間內提出超過前項第2號住宿日期的延長住宿申請,則本酒店將視該申請為在提出時已成立新的住宿契約申請。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三條
- 1. 住宿契約在本飯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然而,如果申請者無法證明飯店方面已接受,或本飯店證明未接受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 2. 當本酒店在互聯網網站上提供錯誤的住宿費用,或在電話中提供錯誤的住宿費用,並且根據該住宿費用提出住宿合同的申請,經本酒店承諾的情況下,若該費用與前後日期的住宿費用相比顯著低廉,則在未標示或通知該費用為「限定」、「特別」、「促銷」等低廉理由的情況下,根據民法上的錯誤承諾,住宿合同將視為無效,並會迅速通知您。
- 3. 根據第1項的規定,當住宿契約成立時,您需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用為上限的申請金。
- 4. 申請金首先用於抵扣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六條及第十七條的情況,則依違約金後賠償金的順序進行抵扣,若仍有餘額,則在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 5. 若您未能在本項規定所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3項的申請金,則住宿契約將失去效力。但前提是,當酒店已通知住宿客戶有關申請金的支付截止日期。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的特約
第4條
- 1. 儘管有前條第3項的規定,本酒店可能會同意不要求在合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金的特約。
- 2. 在接受住宿契約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3項的申請金,或未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期限,則將視為同意前項的特約。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第5條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不會締結住宿契約。
- (1) 住宿申請未依此條款進行時。
- (2) 由於滿房,客房沒有空餘。
- (3) 當被認為有可能進行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打算住宿的人。
- (4) 當試圖住宿的人在本酒店內提出無合理理由的抱怨或要求等,認為可能會擾亂本酒店內的平靜秩序時。
- (5) 當打算住宿的人被認為符合以下的條件時。
- 一 依據《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於1992年3月1日施行)所規定的指定暴力團及指定暴力團員等(以下稱「暴力團」及「暴力團員」)或其關係者、暴力團準構成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當法人或其他團體受到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的事業活動支配時。
- 法人中有暴力團成員的董事。
- 二 反社會組織、反社會組織成員及其關係者。
- (6) 當試圖住宿的人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 (7) 當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的住宿者。
- (8) 企圖住宿者在住宿期間因高歌、喧鬧、歌舞、音樂等行為對其他住宿客造成困擾時。
- (9) 當明顯被認定為無法支付的住宿者。
- (10) 當試圖住宿的人被認為行為可疑時。
- (11) 當住宿期間發生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12)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 (13) 當試圖住宿的人醉得無法自持,且被認為可能對其他住宿客造成顯著困擾時。或者當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 (14) 申請住宿的人隱瞞自己的商業目的進行申請時。
住宿客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 2. 本飯店在住宿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的情況下(根據第3條第3項的規定,本飯店要求支付申請金的支付期限,並在該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約的情況除外),將根據別表第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不過,若本飯店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約,則僅在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約時,本飯店已告知住宿客人違約金支付義務的情況下,才適用該特約。
- 3. 本飯店在住宿客未於住宿當日24:00前聯絡的情況下,若未能抵達,則視為住宿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並可進行相關處理。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 1.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
- (1) 當被認為有可能對住宿客人的住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或善良風俗時,或被認為已經進行該行為時。
- (2) 當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內提出無合理理由的抱怨或要求等,經認定擾亂本酒店內的平靜秩序時。
- (3) 當住宿客人被認定符合以下的條件時
- 一 反社會勢力,包括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其他相關人士。
- 當法人或其他團體受到黑道或黑道成員的事業活動支配時。
- 法人中有暴力團成員的董事。
- (4) 當住宿客對其他住宿客造成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 (5) 當住宿客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6) 當住宿時發生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7)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 (8) 當試圖住宿者為醉酒者等,且被認為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顯著困擾時。或者當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 (9) 在指定場所以外吸煙、對消防設備等的惡作劇,以及不遵守本約款所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時。
- (10) 在住宿契約成立後,若發現第五條第十一項所規定的事項。
- (11) 申請住宿的人未能立即回應本酒店根據第二條第二項的要求時。
- 2. 當本酒店根據前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若解除事由依據前項第7號,則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的費用將予以退款。若為其他解除事由,則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的費用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款。
住宿登記
第8條
- 1. 住宿客人需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的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 (2)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 (3) 確認護照並進行複印
- (4) 出發日及出發預定時刻
- (5)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2. 當住宿客人希望以本飯店認可的信用卡等貨幣支付第11條的費用時,必須在前項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付款方式。
客房使用時間
第9條
-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飯店的客房時間為下午3時至翌日上午11時。但若連續住宿,則在到達日及出發日以外的時間可以全天使用。
- 2. 本飯店可根據前項規定,對於同項所定的時間外客房使用作出回應。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以下所列的額外費用。
- (1) 退房時間至下午1點,每小時1,500元(含稅)
- (2) 下午1時以後,除了前述的附加費用外,還需支付退房日的每間房一晚的住宿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客人在本飯店內需遵守本條款所定的「使用規則」。
費用支付
第11條
- 1. 住宿客需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依附表第1所示。
- 2.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應以台灣貨幣或本酒店所認可的信用卡等可替代的方式,在住宿客人辦理入住時或本酒店要求時,在櫃檯進行。
- 3. 當本飯店提供客房給住宿客人並且可使用後,即使住宿客人選擇不住宿,仍需支付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12條
-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不履行而對住宿客造成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但若該損害並非因本飯店的過失所致,則不在此限。
- 2. 本飯店對於住宿的責任自住宿者在本飯店的櫃台進行住宿登記時開始,並在住宿者為離開而開啟客房時結束。
- 3. 本飯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應對萬一發生火災等情況。
無法提供所訂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3條
- 1. 本飯店在無法提供已訂房間時,將在取得住宿客人的同意後,盡可能安排其他相同條件的住宿設施。
- 2. 本飯店在不影響前項規定的情況下,若無法提供其他住宿設施,將向住宿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賠償金,該賠償金將用於抵扣損害賠償金額。然而,若因本飯店無法提供客房並非由於本飯店的責任,則不支付賠償金。
寄託物等的處理
第14條
- 1. 我們不會保管現金、貴重品、美術品、古董、易碎物品、液體及生鮮食品等物品。
- 2. 對於住宿客人在櫃檯寄放的物品,如因減失、遺失、損壞等造成損害,除非是不可抗力的情況,否則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然而,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確告知物品的種類及價值,而住宿客人未能提供,則本酒店將以三萬元(含稅)為上限賠償該損害。
- 3. 客戶在本飯店內攜帶的物品、貴重品及現金,若未在櫃檯寄存,因本飯店的責任所造成的滅失、遺失、損壞等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對於客戶事先未明告的種類及價值的物品,除非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金額以3萬元(含稅)為上限。
- 4. 住宿客人寄放在櫃檯的行李損壞、凹陷不在保證範圍內。
住宿客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15條
- 1. 若住宿客的行李在住宿前抵達本酒店,僅在本酒店事先了解的情況下,將負責保管,並在住宿客於櫃檯辦理入住時交還給他們。
- 2. 住宿客人在退房後,如果其行李或隨身物品被遺留在本酒店,當其所有者被確認時,本酒店將聯絡該所有者並徵求其指示。然而,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則將根據法律規定的範圍進行處理。
- (1) 現金及貴重物品:在發現日後的7天內將在本酒店保管,之後會送交最近的警察局。
- (2) 生鮮食品類:無論價格或消費期限等,將於發現日當天處理。
- (3) 其他物件:包括發現日後,將在本酒店保管14天後處理。
- 3. 本飯店對於遺忘的行李或隨身物品,將根據內容物的性質進行適當處理,因此可以隨意檢查其內容物,並在必要時進行歸還給所有者或按照前項進行處理,住宿客人不得提出異議。
- 4. 本酒店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況下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責任,應依第一項的規定及第二項的規定為準。
停車責任
第16條
如果住宿客人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場所出租,並不負責車輛的管理責任。然而,若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客的責任
第17條
- 1. 若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酒店遭受損害,該住宿客人需對本酒店賠償該損害。
- 2. 住宿客人為了順利接受根據住宿契約所提供的住宿服務,若發現提供的住宿服務與住宿契約的內容不符,必須立即向本酒店提出該事項。
- 3. 本飯店內部(指定吸煙區域除外)全面禁煙,因此若在客房內或飯店內確認有吸煙行為,將依據別表第3收取因吸煙所產生的客房清潔費用及客房銷售停止的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第18條
在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信時,將由客人自行負責。若在使用電腦通信期間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並因此造成使用者任何損害,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若因客人在使用電腦通信時的行為被本公司判定為不當,導致本飯店及第三方受到損害,客人需賠償該損害。
拒絕繼續使用
第19條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拒絕您繼續使用服務。
- (1) 當酒店有不當行為時,或被認為有可能進行不當行為時。
- (2) 當違反本條款時(包括當酒店判斷有違反的可能性時)。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第20條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的住宿契約相關爭議,應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別表第1住宿費用等的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相關)
|
明細 |
住宿者應支付的總額 |
住宿費用 |
①基本住宿費用(住宿套餐費用)+消費稅 |
附加費用 |
②附加飲食、其他使用費用+消費稅 |
稅金 |
其他依法律規定的消費稅以外的各種稅(住宿稅及入湯稅等) |
- 備註
-
基本住宿費用依本飯店網站等所公示的價格為準。
沒有兒童收費的設定。
別表第2(第6條第2項關係)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的日期 |
不住宿 |
當日 |
前天 |
9日前 |
20日前 |
10人以下 |
100% |
100% |
20% |
0% |
0% |
11人~99人 |
100% |
100% |
80% |
20% |
10% |
100名以上 |
※另行契約 |
(註)※若為100人以上的團體,將另行簽訂合約。
1. 違約金的比例是基本住宿費用的百分比。
2. 若連續住宿的預訂天數縮短或預定住宿人數減少,且該縮短符合違約期間的條件,則將根據違約金適用的比例收取違約金。
3. 特別方案及預付方案另有規定。
別表第3(第17條第3項關係)
因客房內吸煙所需的清潔費用 |
每間房間2萬元(含稅) |
因客房內吸煙而產生的客房停租費用 |
客房售罄天數×2萬元(含稅) |
(註) 客房售罄天數將根據本酒店的判斷實際上停止銷售的天數。不過,上限為10天。
使用規則
本飯店為了讓客人安全且舒適地使用,依據住宿條款第十條制定以下使用規則,敬請配合。如未遵守本使用規則,則根據住宿條款第七條第一項,可能會不得不拒絕您在本飯店的住宿及使用飯店內設施,並可能需要您承擔本飯店所遭受的損失,敬請特別留意。
■關於希望您遵守的安全與防災事項
- (1) 在您入住期間,當您離開房間時,請確認門鎖(本酒店為自動鎖門系統。)。在您在室內時,特別是就寢時,請務必使用內鎖和門鉤。
- (2) 客房的逃生路線圖已顯示在每個客房門的內側,請確認。
- (3) 當有來訪者時,請不要隨意開門,應在掛上門鉤的情況下開門,或使用門鏡確認來訪者。如果來訪者被懷疑為可疑人物,請立即聯絡櫃台。
- (4) 請勿在客房內與來訪者會面。
- (5) 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目的,未經許可。
- (6) 若未滿18歲的客人單獨住宿,需提交監護人簽名的同意書。
- (7) 15歲以下的客人入住時需要有監護人陪同
- (8) 請勿在客房內使用發熱的器具,如暖氣、烹飪用具及非酒店指定的電器,如熨斗等。
- (9) 包含客房和大廳在內,館內禁止吸煙。請勿在館外指定的場所以外吸煙。
- (10) 請勿使用可能引起火災的物品,如煙火、香、線香、蠟燭等,以及氣味濃烈的物品。
■貴重物品相關
請使用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來保管現金和貴重品。
■關於付款
我們不接受航空機、列車、觀光巴士等的票價、計程車費、郵票費用及行李寄送等的代墊。
■本飯店內禁止攜帶以下物品。
- (1) 動物等寵物類。(不包括輔助犬)
請提前告知我們您將攜帶輔助犬來館。
- (2) 毒劇物、有害有毒化學劑、顯著惡臭及噴煙的物品。
- (3) 槍砲刀劍類、賭博用具等犯罪組成物件、法令禁止持有的物品。
- (4) 火藥、揮發油等,易爆、易燃、易引燃的物品。
- (5) 發出噪音的物品。
- (6) 其他被認定為威脅其他住宿客人安全的物品
■本飯店內禁止以下行為。
- (1) 觸犯刑罰法令的行為,例如賭博及其他擾亂風紀的行為。
- (2) 政治活動、選舉活動、宗教活動的行為。
- (3) 物品販售、宣傳廣告、捐贈、簽名等行為。
- (4) 未經許可,出於商業目的進行拍攝及錄音等行為,包括使用相機、錄影機等各種設備。
- (5) 在餐廳內攜帶飲食物品並進行飲食的行為。
- (6) 將食材帶入餐廳,要求員工進行烹飪的行為。(不論有料或免費)
- (7) 在設施內進行喧鬧的言行,或其他對他人造成困擾或不快的行為。
- (8) 房間內備有的房間服和拖鞋不得在客房外使用。
- (9) 請勿在館內從外部訂購外送。
- (10) 其他妨礙本飯店內安全及衛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