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 1.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所締結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應依本條款的規定進行,未在本條款中規定的事項,則依法律或一般確立的慣例處理。
- 2. 當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習的範圍內應允特約時,儘管有前項的規定,該特約將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的申請
- 1.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提出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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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住宿者的姓名、地址、年齡、性別、國籍及職業
-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用)
- (4) 未滿18歲者單獨住宿時,需提交法定代理人簽名的同意書。
- (5) 15歲以下的客人入住時需要有監護人陪同
- (6)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2. 申請住宿的人在本飯店要求提交記載住宿者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的住宿者名冊時,即使在住宿契約成立後,也應立即提交。
- 3.本飯店可能會在預定住宿日前的任意一天,致電住宿客人所提供的聯絡方式確認預約。
- 4. 當住宿客在住宿期間提出繼續住宿,超過前項第2號所定的住宿日期時,本飯店將視該申請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 1.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認前條申請時成立。但若申請人無法證明飯店已承認,或本飯店證明未承認時,則不在此限。
- 2. 本飯店若在網路上顯示錯誤的住宿費用,或在電話中提供錯誤的住宿費用,並且根據該住宿費用提出住宿契約的申請,經本飯店承認的情況下,若該費用顯著低於前後日期的住宿費用,則在未標示或通知該費用為「限定」、「特別」、「促銷」等低廉理由的情況下,將視為民法上的錯誤承認,住宿契約將無效,並會迅速通知您。
- 3. 根據第1項的規定,當住宿契約成立時,您需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定的申請金,該申請金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限。
- 4. 訂金將首先用於抵扣住宿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規定的情況,將依序用於違約金及賠償金,若有剩餘金額,將於依第11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 5.如果您未能在本條款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三項的申請金,則住宿合同將失效。但前提是,當酒店通知客人有關申請金的支付截止日期時,才適用此條款。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的特約
- 1.儘管有前條第3項的規定,本酒店可能會同意不要求在合同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金的特約。
- 2.在接受住宿契約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3項的申請金,或未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期限,則將視為同意前項的特約。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締結。
- (1) 住宿申請不遵守本約款時。
- (2) 因客房已滿,無空房可用時。
- (3)當住宿者被認為可能在住宿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或善良風俗時。
- (4)當住宿者在本飯店內提出無合理理由的抱怨或要求等,經認為可能擾亂本飯店內的和平秩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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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當欲住宿者被認定符合以下甲至乙項時。
- 一 依據《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於1992年3月1日施行)所規定的指定暴力團及指定暴力團員等(以下稱「暴力團」及「暴力團員」)或其關係者、暴力團準構成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當法人或其他團體受到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的事業活動支配時。
- 法人中有暴力團成員的董事。
- 二 反社會組織、反社會組織成員及其關係者。
- (6) 住宿者若有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 (7) 當欲住宿者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8)住宿者在住宿期間若因放歌、喧嘩、歌舞、音樂等行為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擾時。
- (9) 當住宿者明顯被認定無支付能力時。
- (10) 當試圖住宿的人被認為行為可疑時。
- (11) 發生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12)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 (13) 當欲住宿者為醉酒者,且被認為可能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困擾時。或者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重大困擾的言行時。
- (14)申請住宿者隱瞞其商業目的進行申請時。
住宿客的契約解除權
-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 2.本飯店若因住宿客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依第3條第3項規定,本飯店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且住宿客於該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者除外),將依附表第2所列規定收取違約金。但若本飯店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約,僅限於本飯店於同意該特約時已告知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
- 3.本飯店若住宿客未聯絡且於住宿當日24:00仍未抵達,將視同住宿契約已由住宿客解除並進行相關處理。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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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解除住宿合約。
- (1) 當認為住宿客可能會從事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已從事該等行為時。
- (2)當住宿客在本飯店內提出無合理理由的抱怨或要求,或被認為擾亂本飯店內的和平秩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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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認定住宿客符合以下甲至乙項時
- イ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當法人或其他團體受到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的事業活動支配時。
- 法人中有暴力團成員的董事。
- (4) 當住宿客對其他住宿客造成嚴重困擾的言行時。
- (5) 當明確確認住宿客人為傳染病患者時。
- (6) 在住宿期間有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住宿時。
- (8) 當欲住宿者為醉酒者等,且被認為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擾時。或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重大困擾行為時。
- (9) 在指定場所以外吸煙、破壞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本約款所規定的「使用規則」禁止事項時。
- (10) 在住宿契約成立後,若發現第五條第十一項所規定的事項。
- (11)申請住宿者未立即回應本飯店依據第2條第2項的請求時。
- 2.當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若解除事由為前項第7號所述,將退還住宿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其他解除事由時,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將作為違約金收取,不予退還。
住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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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日,需於本飯店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 (2) 外國人需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 (3) 確認護照並進行影印
- (4)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5)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2. 當住宿客欲以本飯店認可之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1條之費用時,須於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該等證件。
客房使用時間
- 1.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日上午11點為止。但若連續住宿,除抵達日及離開日外,可全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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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飯店將根據前項規定,可能會接受超過該項所定時間的客房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收取以下附加費用。
- (1) 退房時間後至下午1點,每小時1,500日圓(含稅)
- (2) 下午1點以後,除了前項的追加費用外,還需支付退房當天每間房一晚的住宿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客人在本飯店內需遵守本條款所定的「使用規則」。
費用支付
- 1.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依照附表第1所列之規定。
- 2. 前項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於入住時或本飯店要求時,於櫃檯以日本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進行。
- 3. 當本酒店提供客房給住宿客人並且可使用後,即使住宿客人選擇不住宿,仍需支付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 1.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不履行而對住宿客造成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但若該損害並非因本飯店的責任所致,則不在此限。
- 2. 本飯店對住宿的責任,始於住宿者於本飯店櫃檯辦理住宿登記時,止於住宿者開啟客房準備離店時。
- 3.本飯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應對萬一發生火災等緊急狀況。
無法提供所訂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 1.本飯店在無法提供已訂客房時,將在取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相同條件的住宿設施。
- 2.本飯店在無法依前項規定提供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宿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賠償金,該賠償金將用於抵扣損害賠償金額。然而,若因本飯店無法提供客房並非因本飯店的責任,則不支付賠償金。
寄託物等的處理
- 1.我們不接受現金、貴重物品、美術品、古董、易碎品、液體物品、生鮮食品等物品的寄存。
- 2. 對於住宿客人交付櫃檯保管的物品,若發生減失、遺失、毀損等損害,除非為不可抗力之情況,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若本飯店要求告知該物品的種類及價值,且住宿客人未告知時,本飯店將以3萬日圓(含稅)為賠償上限。
- 3. 對於客人在本飯店內攜帶的物品、貴重品及現金,若未交由櫃檯保管,因本飯店責任所致滅失、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將負賠償責任。但對於客人事先未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之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賠償金額以3萬日圓(含稅)為限。
- 4.住宿客人寄放於櫃檯的行李損傷、凹陷不在保證範圍內。
住宿客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 1. 若住宿客的行李在住宿前先行抵達本飯店,僅限於本飯店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將負責妥善保管,並於住宿客於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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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人退房後,如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本飯店,且已確認該物品所有人時,本飯店將聯絡該所有人並徵求其指示。但若無所有人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人時,將依法律允許的範圍,依下列方式處理。
- (1)現金及貴重物品:自發現日起計7天內由本飯店保管,之後將送交最近的警察局。
- (2) 生鮮食品類:不論價格或保存期限,發現當日即予處理。
- (3) 其他物件:包括發現日後,將在本酒店保管14天後處理。
- 3.本飯店對於遺失的行李或隨身物品,將依內容物的性質進行適當處理,得任意確認其內容物,並視需要將物品返還給所有人或依前項規定進行處理,住宿客人不得對此提出異議。
- 4.關於第1項及第2項情況下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本飯店的責任,第1項情況依照前條第1項的規定,第2項情況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停車責任
如果住宿客人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場所出租,並不負責車輛的管理責任。然而,若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客的責任
- 1. 當住宿客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本酒店損害時,該住宿客人需對本酒店賠償該損害。
- 2.住宿客人為了順利接受根據住宿契約所提供的住宿服務,若發現提供的住宿服務與住宿契約的內容不符,必須立即向本酒店提出該事項。
- 3. 本飯店設施內(指定吸煙區除外)全面禁菸,若在客房內或設施內確認吸菸,將依附表第3所列規定,收取因吸菸所需的客房清潔費用及客房停售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在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信時,將由客人自行負責。若在使用電腦通信期間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並因此造成使用者任何損害,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若因客人在使用電腦通信時的行為被本公司判定為不當,導致本飯店及第三方受到損害,客人需賠償該損害。
拒絕繼續使用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拒絕您繼續使用服務。
- (1)當對本飯店有不當行為,或認為可能會有此類行為時。
- (2) 當違反本條款時(包括本飯店判斷有違反可能性的情況)。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的住宿契約相關爭議,應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 明細 | ||
|---|---|---|
| 住宿者應支付的總額 | 住宿費用 | ①基本住宿費用(住宿套餐費用)+消費稅 |
| 附加費用 | ②附加飲食、其他使用費用+消費稅 | |
| 稅金 | 其他依法律規定的消費稅以外的各種稅(住宿稅及入湯稅等) | |
- 備註
-
基本住宿費用依本飯店網站等所公示的價格為準。
沒有兒童收費的設定。
|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的日期 | 不住宿 | 當日 | 前天 | 9日前 | 20日前 |
|---|---|---|---|---|---|
| 10人以下 | 100% | 100% | 20% | 0% | 0% |
| 11人~99人 | 100% | 100% | 80% | 20% | 10% |
| 100名以上 | ※另行契約 | ||||
(註)※若為100人以上的團體,將另行簽訂合約。
1. 違約金的比例是基本住宿費用的百分比。
2. 若連續住宿預約天數縮短或預定住宿人數減少,且該縮短期間屬於違約期間,將依違約金適用比例收取違約金。
3. 特別方案及預付方案另有規定。
| 因客房內吸煙所需的清潔費用 | 每間房間2萬元(含稅) |
|---|---|
| 因客房內吸煙而產生的客房停租費用 | 客房售罄天數×2萬元(含稅) |
(註)客房停售天數為本飯店依判斷實際停止販售的天數。但上限為10天。
使用規則
本飯店為了讓客人安全且舒適地使用,依據住宿條款第十條制定以下使用規則,敬請配合。如未遵守本使用規則,則根據住宿條款第七條第一項,可能會不得不拒絕您在本飯店的住宿及使用飯店內設施,並可能需要您承擔本飯店所遭受的損失,敬請特別留意。
■關於希望您遵守的安全與防災事項
- (1)在您入住期間,當您離開房間時,請確認門鎖(本飯店為自動鎖門系統。)。在您在室內時,特別是就寢時,請務必使用內鎖和門鉤。
- (2)客房的逃生路線圖已顯示在每個客房門的內側,請確認。
- (3)當有來訪者時,請勿隨意開門,應在掛上門鉤的情況下開門,或使用門鏡確認來訪者。如果來訪者被懷疑為可疑人物,請立即聯絡櫃台。
- (4) 請勿在客房內與來訪者會面。
- (5) 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目的,未經許可。
- (6) 若未滿18歲的客人單獨住宿,需提交監護人簽名的同意書。
- (7) 15歲以下的客人入住時需要有監護人陪同
- (8)請勿在客房內使用發熱器具,如暖氣、炊事用具及非飯店指定的電熨斗等電器用品。
- (9)客房及大廳內全面禁菸。請勿在館外指定區域以外吸菸。
- (10)請勿使用可能引起火災的物品,如煙火、香、線香、蠟燭類等,以及會留下強烈氣味的物品。
■貴重物品相關
請使用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來保管現金和貴重品。
■關於付款
我們不接受航空機、列車、觀光巴士等的票價、計程車費、郵票費用及行李寄送等的代墊。
■本飯店內禁止攜帶以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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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動物等寵物類。(不包括輔助犬)
攜帶輔助犬來館請事先告知。 - (2) 毒劇物、有害有毒化學劑、顯著惡臭及噴煙的物品。
- (3) 槍砲刀劍類、賭博用具等犯罪組成物件、法令禁止持有的物品。
- (4) 火藥、揮發油等,易爆、易燃、易引燃的物品。
- (5) 發出噪音的物品。
- (6) 其他被認定為威脅其他住宿客人安全的物品
■本飯店內禁止以下行為。
- (1) 觸犯刑罰法令的行為,例如賭博及其他擾亂風紀的行為。
- (2) 政治活動、選舉活動、宗教活動的行為。
- (3) 物品販售、宣傳廣告、捐贈、簽名等行為。
- (4) 未經許可,為營業目的進行使用相機、攝影機等各種設備的拍攝及錄音等行為。
- (5) 在餐廳內攜帶飲食物品並進行飲食的行為。
- (6) 自行攜帶食材至餐廳,並要求員工代為烹調的行為。(不論是否收費)
- (7) 在設施內喧嘩吵鬧的言行,或其他對他人造成困擾或不快的行為。
- (8) 房間內備有的房間服和拖鞋不得在客房外使用。
- (9) 請勿在館內從外部訂購外送。
- (10) 其他妨礙本飯店內安全及衛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