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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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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1.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公认的习惯。
  2.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应对特约时,尽管有前项规定,该特约将优先适用。

住宿合同申请

第二条
  1. 1.欲申请本酒店住宿合同的人士,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 (1) 住宿者的姓名、地址、年龄、性别、国籍及职业
    2.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 (4) 未满18岁的客人仅限在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书提交后方可入住。
    5. (5) 15岁以下的客人需要有监护人陪同
    6. (6)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2. 申请住宿的人在酒店要求提交包含住宿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的住宿者名册时,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也应立即提交。
  3. 3.本酒店可能会在预定入住日前的任意一天,致电客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确认预订。
  4. 4.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继续住宿,超过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本酒店将在收到该申请时视为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1.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但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酒店已接受,或酒店证明未接受,则不适用此条款。
  2. 2.如果本酒店在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了错误的住宿费用,或者通过电话提供了错误的住宿费用,并且基于该住宿费用进行了住宿合同的申请,并且本酒店已予以承诺,则在该费用与前后日期的住宿费用相比显著低廉的情况下,除非对该费用的“限定”、“特别”、“促销”等低廉原因进行了说明或通知,否则根据民法上的错误承诺,住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并将迅速通知您。
  3. 3. 根据第1款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您需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金额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
  4. 4. 订金首先用于抵扣住宿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况,则依次用于抵扣违约金和赔偿金,若有余额,则在根据第11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5. 5.如果您未能在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三项的申请金,则住宿合同将失效。但前提是,酒店已通知客人申请金的支付截止日期。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条款

第4条
  1. 1.尽管有前条第3项的规定,本酒店可能会同意不要求在合同成立后支付该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3项的申请金,并且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同意前项的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1) 住宿申请不遵守本条款时。
  2. (2) 当客房已满,无空余房间时。
  3. (3)当住宿者被认定可能在住宿过程中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4)当住宿者在本酒店内无合理理由提出投诉、要求等,且被认定可能扰乱本酒店内的安宁秩序时。
  5. (5) 当拟住宿者被认定符合以下项中的任一项时。
    • 一 根据《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于1992年3月1日施行)规定的指定暴力团及指定暴力团员等(以下称为“暴力团”及“暴力团员”)或其相关人员、暴力团准构成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情况。
    • 当法人或其他团体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其商业活动时。
    • 法人中有暴力团成员的董事。
    • 反社会组织、反社会组织成员及其相关人员。
  6. (6) 试图住宿的人,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7. (7) 明确认定拟入住者为传染病患者时。
  8. (8)拟住宿者在住宿期间因放歌、喧哗、歌舞、音乐等行为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时。
  9. (9) 明显被认定为无支付能力的住宿者。
  10. (10) 当被认为行为可疑的住宿者。
  11. (11) 在住宿期间发生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12. (12)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13. (13) 当拟入住者为醉酒者,且被认定可能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显著困扰时。或者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14. (14) 申请住宿的人隐瞒了自己的商业目的进行申请时。

住宿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1. 1. 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2. 当酒店在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下(根据第3条第3款的规定,酒店指定了订金的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但不包括客人在支付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将按照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如果酒店同意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酒店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已告知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3. 3.如果入住客人在住宿当天24:00之前未联系且未到达,本酒店可能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入住客人解除并进行相应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1. 1.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 (1) 当住宿客在住宿过程中,被认为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被认定已实施该行为时。
    • (2)当客人在本酒店内无合理理由提出投诉、要求等,被认定扰乱本酒店内的安宁秩序时。
    • (3) 当认定住宿客符合以下从イ到ハ的情况时
      • 一、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当法人或其他团体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其商业活动时。
      • 法人中有暴力团成员的董事。
    • (4) 当住客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骚扰行为时。
    • (5) 当明确确认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 (6) 在住宿期间发生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7)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入住时。
    • (8) 当拟入住者为醉酒者等,且被认定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显著困扰时。或者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显著困扰行为时。
    • (9) 在指定场所以外吸烟、恶意破坏消防设备等,或不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时。
    • (10) 在住宿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现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况。
    • (11)预订住宿的人未能立即响应本酒店根据第2条第2款的请求时。
  2. 2.当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若解除事由为前款第7项所述,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将予以退款。其他解除事由时,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将作为违约金收取,不予退款。

入住登记

第8条
  • 1.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需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2. (2) 对外国人,需填写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3. (3) 确认护照并复印
    4. (4)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5.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2. 当客人希望以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的费用时,须在前款登记时事先出示该等支付工具。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1. 1. 住客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1点。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抵达日和离开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2. 2.本酒店可以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接受超出上述时间的客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
    • (1) 退房时间后至下午1点,每小时1,500日元(含税)
    • (2) 下午1点以后,除前款的追加费用外,还需支付退房日每间房一晚的住宿费用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入住客需遵守本酒店内本条款所规定的“使用规则”。

费用支付

第11条
  1. 1.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依照附表第1所列内容执行。
  2. 2. 前款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在客人办理入住时或本酒店要求时,于前台以日本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替代方式进行支付。
  3. 3. 酒店提供客房并可供客人使用后,即使客人选择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2条
  1.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其不履行而对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将赔偿该损害。但如果该损害不是由于本酒店的过错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2. 2. 本酒店的住宿责任自住宿者在酒店前台办理住宿登记时开始,至住宿者打开客房准备离开时结束。
  3. 3.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应对万一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

无法提供已订房间时的处理方式

第13条
  1. 1.本酒店在无法提供已预订的客房时,将在获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条件相同的住宿设施。
  2. 2.本酒店在无法按照前项规定提供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将用于抵扣损害赔偿金额。但是,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不归咎于本酒店,则不支付赔偿金。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4条
  1. 1.我们不接受现金、贵重物品、美术品、古董、易碎品、液体物品、生鲜食品等物品的寄存。
  2. 2. 对于住宿客人交付给前台保管的物品,若发生遗失、丢失、损坏等损害,除非是不可抗力的情况,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若本酒店要求客人明示物品的种类及价值,且客人未进行明示时,本酒店赔偿金额以3万日元(含税)为限。
  3. 3. 对于客户携带进入本酒店的物品、贵重品及现金,若未交由前台保管,因本酒店责任导致灭失、遗失、损坏等损害时,本酒店将予以赔偿。但对于客户事先未明确告知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非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赔偿金额以3万日元(含税)为限。
  4. 4.寄存在前台的行李的损伤和凹陷不在保障范围内。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5条
  1. 1. 如果住客的行李在入住前先行到达本酒店,只有在本酒店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我们才会负责保管,并在住客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给住客。
  2. 2. 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且确认了其所有者时,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求其指示。但若无所有者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时,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以下方式处理。
    1. (1)现金及贵重物品:在发现日起算7天内由本酒店保管,之后送交最近的警察局。
    2. (2) 生鲜食品类:无论价格或保质期如何,发现当天即日处理。
    3. (3) 其他物品:发现后将在本酒店保存14天,之后将进行处理。
  3. 3.本酒店对于遗忘的行李或随身物品,将根据内容物的性质进行适当处理,可以随意检查其内容,并在必要时将其归还给所有者或按照前款进行处理,住宿客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4. 4. 关于第1项和第2项情况下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第1项情况下遵守前条第1项的规定,第2项情况下遵守同条第2项的规定。

停车责任

第16条

如果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停车位,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如果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7条
  • 1. 如果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 2. 住宿客人应及时向本酒店提出,如果他们意识到提供的住宿服务与住宿合同的内容不符,以便顺利接受基于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务。
  • 3. 本酒店设施内(指定吸烟区除外)全面禁烟,如在客房内或设施内确认吸烟,将根据附表第3规定收取因吸烟产生的客房清洁费及客房停售的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

第18条

在本酒店内使用计算机通信时,需由客人自行承担责任。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期间,如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造成用户任何损失的情况下,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如因客人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时的行为被本公司判断为不当,导致本酒店及第三方遭受损害,客人需对此损害进行赔偿。

拒绝继续使用

第19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 (1)当酒店发生不利于本酒店的行为,或被认为有可能进行该行为时。
  • (2) 当违反本条款时(包括本酒店判断有违反风险的情况)。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第20条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争议适用日本法律,并以东京简易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附表第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1条第1项相关)
  明细
入住者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住宿套餐费用)+消费税
附加费用 ②附加饮食、其他使用费用+消费税
税费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税以外的各种税(住宿税和入浴税等)
备注
基本住宿费用根据本酒店网站等上公布的价格。
没有儿童收费标准。
附表第2(第6条第2项相关)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不住宿 当天 前天 9天前 20天前
10人以下 100% 100% 20% 0% 0%
11人~99人 100% 100% 80% 20% 10%
超过100名 ※另行契约

(注)※对于100人以上的团体,将另行签订合同。
1. 违约金比例是基本住宿费用的百分比。
2. 如果连续住宿预订天数缩短或预计入住人数减少,且该缩短属于违约期间,将按适用的违约金比例收取违约金。
3. 特别计划和预付计划另有规定。

附表第3(第17条第3项相关)
因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清洁费 每个房间2万日元(含税)
因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客房停用费用 客房售罄天数×2万日元(含税)

(注)客房停售天数是根据本酒店的判断实际停止销售的天数。但上限为10天。

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客人安全舒适地使用本酒店,依据住宿条款第10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恳请您予以配合。如果您未能遵守这些使用规则,我们将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第1项,不得不拒绝您在本酒店的住宿及使用酒店内设施,并可能要求您承担本酒店因此遭受的损失,敬请特别留意。

■关于您需要注意的安全和防灾事项

  • (1)在您入住期间,离开房间时请确认锁好门(本酒店为自动锁门)。在您在房间内,特别是睡觉时,请务必锁好门内锁和门钩。
  • 请查看每个客房门内侧显示的客房疏散路线图。
  • (3) 当有访客来访时,请不要随意开门,可以在挂上门钩的情况下开门,或使用门窥镜确认。如果访客被怀疑为可疑人员,请立即联系前台。
  • 请勿在客房内与来访者会面。
  • 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 (6) 18岁以下的客人单独入住时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名的同意书。
  • (7) 15岁以下的客人需要有监护人陪同
  • (8)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取暖、烹饪等发热设备以及非酒店指定的熨斗等电器。
  • (9)客房和大堂内全面禁烟。请勿在馆外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吸烟。
  • (10)请勿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如烟花、香、线香、蜡烛类等,以及气味浓烈残留的物品。

■关于贵重物品

请使用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关于付款

不接受飞机、火车、观光巴士等的票价、出租车费、邮票费、行李寄送等的垫付。

■本酒店内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 (1) 动物等宠物类。(不包括辅助犬)
       请提前告知是否携带辅助犬来馆。
  • (2) 有毒物质、有害有毒化学剂、散发强烈恶臭和烟雾的物品。
  • (3) 枪械、刀剑类、赌博用具等犯罪组成物品,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
  • (4) 火药、挥发油等,爆炸、着火、易燃物。
  • (5) 发出噪音的物品。
  • (6) 其他被认定为威胁其他住宿客人安全的物品

■本酒店内禁止以下行为。

  • (1) 赌博等扰乱风纪的行为等触犯刑罚法令的行为。
  • (2) 政治活动、选举活动、宗教活动的行为。
  • (3) 物品销售、宣传广告、捐赠、签名等行为。
  • (4) 未经许可,禁止为营业目的使用摄像机、录像机等各种设备进行拍摄及录音等行为。
  • (5) 在餐厅内携带和饮用食品的行为。
  • (6) 携带食材到餐厅,要求员工进行烹饪的行为。(无论收费与否)
  • (7) 在设施内喧闹吵闹的言行,以及其他对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的行为。
  • (8) 房间内配备的房间服和拖鞋不得在客房外使用。
  • 请不要在馆内从外部订购外卖。
  • (10) 其他妨碍本酒店内安全和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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